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Blood/黃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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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3.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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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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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以人工傳送或Down-waiter方式送檢,室溫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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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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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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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建議採檢後3小時內送檢,無法送檢者請離心後分裝血漿儲存於2-8℃可穩定48小時,超過48小時必須儲存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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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採檢後已完成離心之檢體,當檢體密封良好,儲存於室溫(15-30℃)可穩定8小時血清如8小時內不馬上檢測,應保存於2-8℃冰箱,可保存2天;超過2天以上,必須保存於-20℃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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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原始檢體於2-8℃保存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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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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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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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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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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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雙向免疫酵素冷光分析法(two-site immunoenzymatic assay, sandw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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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31.3 U/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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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定量偵測人類血清中CA 15-3抗原的含量,協助乳癌之治療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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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在上皮乳房細胞腫瘤的病人中,很多都有CA 15-3抗原上升的現象。但是,CA 15-3抗原上升也會表現在肺癌、卵巢癌、胰臟癌、大腸直腸癌以及一些非惡性疾病的病人中,如良性的乳房疾病、肝病、肝硬化及肝炎。
在美國,乳癌是導致女性癌症死亡的第一位,其次為肺癌。全世界的統計資料顯示,乳癌發生的頻率頻繁,每十位女性即有一位患有乳癌。CA 15-3抗原已被廣泛使用為乳癌診斷的標誌,並且對於偵測乳癌的復發比癌胚抗原更加敏感。當CA 15-3抗原上升代表乳癌的發生,若CA 15-3抗原下降則表示乳癌的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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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檢驗課(連絡電話:049-2225595轉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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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代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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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CA 15-3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SI-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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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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