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Blood/黃頭管、Body fluid/紅頭塑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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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全血3.5 mL、Body fluid 3.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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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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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以人工傳送或Down-waiter方式送檢,室溫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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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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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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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採檢後如無法於8小時內送檢則需先分離血清保存於2-8℃冰箱,48小時內送檢,逾48小時需保存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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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採檢後已完成離心之檢體,儲存於室溫(15-30℃)可穩定8小時血清如8小時內不馬上檢測,應保存於2-8℃冰箱,可保存2天;超過2天以上,必須保存於-20℃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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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原始檢體置於2-8保存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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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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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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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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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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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雙向免疫酵素冷光分析法(two-site immunoenzymatic assay , sandw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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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Blood:99.3 % of Non-smokers: <5.0 ng/mL 、98.7% of Smokers: <10.0 ng/mL;Body fluid: Not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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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定量偵測人類血清與血漿中癌胚胎抗原(Carcinoembryonic antigen, CEA)的含量,協助臨床之癌症治療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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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癌胚抗原(CEA)血清中癌胚胎抗原的測定對於惡性疾病病人的預後和控制方面有著很多的益處,尤其是結腸直腸的癌症。連續的測定可以用來監控病人治療後其癌症的發展、復原或是復發,伴隨著治療或是外科手術後的後遺症,會看到癌胚胎抗原的持續上升,反之,癌胚胎抗原的數值降低至正常範圍表示成功的治療或是手術。
非惡性疾病的病人和煙癮重的人血清中的癌胚胎抗原也會上升,因此,癌胚胎抗原不應該用於癌症的診斷或是篩檢無症狀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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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檢驗課(連絡電話:049-2225595轉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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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代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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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CEA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SI-C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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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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