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尿液(Urine)/10 mL 紅頭尖底管或10 mL 白頭尖底管送檢 | 
  
    | (2)建議採檢量:10 mL | 
  
    | (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無 | 
  
    | 2.檢體傳送要求 | 以人工傳送或Down-waiter 方式送檢 | 
  
    | 3.退件條件 | (1)請參閱檢驗手冊共通退件條件 | 
  
    | (2)特殊退件條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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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採檢後2小時無法送檢需儲存於冷藏並於8小時內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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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收到檢體應立即檢驗。若無法立即檢驗則檢體保存於室溫需於2 小時完成檢驗動作或置於4℃冰箱冷藏且應於8 小時內完成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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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已發出報告的檢體,依【廢水、廢棄物分類處理作業程序】(CQ-54680-P14-04)進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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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符合檢體保存條件者 | 
  
    | 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 
  
    | 7.受理時間 | 24小時 | 
  
    | 8.報告時效 | 急件:30 分鐘;一般件:2小時 | 
  
    | 9.檢驗方法 | 折射儀原理(UR2400 比重項目)、光學法(其他) | 
  
    | 10.生物參考區間 | 1.005 - 1.030 | 
  
    | 11.適應症 | 可協助以下疾病之診斷:
1.泌尿系統疾病,如急慢性腎小球腎炎、急慢性腎盂腎炎、急慢性腎功能衰竭、腎病綜合征、膀胱炎、尿道炎、泌尿系結石、泌尿系腫瘤等。
2.全身性疾病伴繼發性腎損害,如糖尿病腎病,狼瘡性腎病,高血壓和動脈硬化腎損害,多發性骨髓瘤腎損害等。
3.其他系統或器官的疾病,如糖尿病、溶血性貧血、黃疸性肝炎、水與電解質或酸堿平衡失調等。 | 
  
    | 12.臨床意義 | 尿中大部分的溶質為氯化鈉和尿素,測定尿比重可以用來評估腎臟的濃縮與稀釋的能力,並可提供有關溶解於總檢體量中固態成份比率的情報。尿的濃度會因正常和病理性的理由而有所改變,有可能出現異常的濃縮或稀釋的情況,通常早晨的尿較為濃縮,此為正常的現象。
(1)比重降低:表示腎臟的濃縮能力降低,發生在尿崩症、腎絲球腎炎、腎盂腎炎和其他疾病。
(2)比重上升:發生在嚴重脫水(流汗、發燒、嘔吐、下痢)、腎上腺功能缺損、肝臟疾病、鬱血性心衰竭。 | 
  
    | 13.執行組別 | 檢驗課(連絡電話:049-2225595轉1214) | 
  
    | 14.其他 | 無 | 
  
    | 15.資料來源 | Urine routine標準作業程序(56680-UR-Sp) | 
  
    | 16.生效日期 | 2013/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