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血液/微量紫頭管(K2ED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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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0.5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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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建議使用於0~12歲幼兒或兒童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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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採集後立即以室溫傳送或是採檢後24小時內以2-8℃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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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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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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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檢體必須保存在攝氏2-8℃,在24小時內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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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檢體必須保存在攝氏2-8℃,在24小時內檢測。檢體必須保存在攝氏2-8℃,在24小時內檢測。如果在72小時內無法進行檢測實驗,可以將檢體冷凍保存(低於攝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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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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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檢體保存條件符合追加檢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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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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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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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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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免疫層析檢測技術(immunochromotographic test, 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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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Neg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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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利用免疫分析層析法,定性檢測人類血清/血漿或全血中的腸病毒71 型免疫球蛋白M(IgM),可做為初步篩檢之用。符合臨床上出現手足口症或庖疹性咽喉炎症狀之患者或臨床上出現病毒性腦膜炎、心肌炎、急性心肺衰竭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患者皆可開立此醫囑。檢測結果僅作為診斷參考,不代表疾病嚴重度,疾病嚴重度仍需視臨床醫師評估結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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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腸病毒近兩年來之疫情仍以中國、台灣、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等亞洲地區為發生率較高的地區,尤其以中國大陸的手口足病(即腸病毒)疫情特別顯著,迄於2009 年初,仍延續前一年的高峰期,通報病例不降反升,確診病例約75%屬於腸病毒71 型之病患。台灣的腸病毒疫情自1998 年爆發至今,已造成多起嚴重併發症與死亡病例,而受該病毒感染者多屬身體抵抗力較弱之嬰幼兒族群,對於一般家中有幼兒的社會大眾,皆已產生有形或無形的負擔、恐慌與壓力,其相關檢驗結果顯示EV71 可能是造成嚴重併發症的主要因子,而截至目前為止,亦沒有疫苗或藥物可供預防或治療。於EV71 之確認檢驗方法中,皆需要設備完善的實驗室與專業人員操作並判讀檢驗結果,且檢驗時間冗長。此檢驗利用免疫分析層析法,定性檢測人類血清/血漿或全血中的腸病毒71 型免疫球蛋白M(IgM),可做為初步篩檢之用。符合臨床上出現手足口症或庖疹性咽喉炎症狀之患者或臨床上出現病毒性腦膜炎、心肌炎、急性心肺衰竭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患者皆可開立此醫囑。檢測結果僅作為診斷參考,不代表疾病嚴重度,疾病嚴重度仍需視臨床醫師評估結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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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檢驗課(連絡電話:049-2225595轉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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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代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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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腸病毒71型-IgM抗體快速檢驗試驗標準檢驗程序(6870-SIP-VP-E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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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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