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血液(血清、血漿) 、體液(Ascites, Pleural effusion, Body fluid)/黃頭管、綠頭管;體液用紅頭塑膠管,得用kuhn tube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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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3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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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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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以人工傳送或Down-waiter方式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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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檢體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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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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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1)全血:採檢後2小時內送檢 (2)血清或血漿:於室溫可儲存8小時,於2-8℃冰箱可儲存48小時,於-15~-20℃可儲存更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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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已分離的血清或血漿室溫下放置不可超過8小時;8小時內無法完成檢測,需將檢體保存於2~8℃;如無法在48小時內完成檢測,則必需冷凍保存於-15~-20℃。冰凍的檢體只能解凍一次。
體液收件後2小時檢驗,儲存於室溫;收件後2小時,於2~8℃可儲存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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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完成測試後的原檢體於2-8℃冰箱保存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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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1) 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2) 黃頭管:3天;綠頭管: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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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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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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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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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雙?法(Biuret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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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血液:6.4–8.2 g/dL
Ascites, Pleural effusion, Body fluid:Not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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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定量血清、血漿中總蛋白質的濃度,協助診斷和治療與肝臟,腎臟,或骨髓有關的疾病,以及其他新陳代謝或營養的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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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測量總蛋白質是用來診斷和治療與肝臟,腎臟,或骨髓有關的疾病,以及其他新陳代謝或營養的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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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檢驗課(連絡電話:049-2225595轉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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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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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Total protein標準作業程序(56680-SIP-BI-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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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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